索 引 号:741513233/2024-00006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发文日期:2024-01-22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.1.17-1.2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.1.17-1.2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
 
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.1.17-1.2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单位名称: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  填报日期:  
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  (万元)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
1 巡查发现 廊坊亿*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,擅自改变建筑物色彩、材质、形式案 廊坊亿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月日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,擅自改变开发区云*小区建筑物色彩、材质、形式并逾期不改正 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七十九条“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,擅自改变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、色彩及材质、材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”《河北省自然资源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第六十七项规定,擅自改变形式、色彩、材质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上的,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,裁量幅度严重,按照每栋建筑三万元予以罚款的规定 罚款 27.0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/01/17 廊(霸)城罚决字[ 2024 ]第00001号)
2 巡查发现 沈阳腾*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2024年1月8日,沈阳腾*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霸州市益津北路东侧碧*园星汇项目内,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,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;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七十六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基准编号C060507601,违法情节较重,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5.0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/01/22 廊(霸)城罚决字[2024]第00002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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